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2632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黃雪子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在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參照司法院印頒「法院辦理民事執行業務參考手冊」謂:「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其意旨雖非絕對不許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惟倘須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時,執行法院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僅請求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執行標的)為強制執行,惟系爭執行標的為債務人與第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然債務人對系爭執行標的僅具有公同共有之權利,未經分割,尚不得進行拍賣,故本院先後通知債權人應向本院陳報已提起代位分割訴訟之進度,然債權人所提之代位分割訴訟,業經本院115年審訴字第1142號判決駁回確定,有本院歷審裁判書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徵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是以,債權人就附表標的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第28條之1、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附表:
114年司執字132632號 財產所有人:黃雪子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田心子 下田心子 1669 2152.00 公同共有10000分之120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181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住家用、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 98.38 合計: 98.38 陽台14.37 公同共有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322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