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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3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3023號債 權 人 巫坤堂債 務 人 徐熒婕債 務 人 徐嘉薇債 務 人 徐意茹債 務 人 徐衍泰債 務 人 徐雅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集保及人身保險債權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對繼承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依其外觀為形式審查,確認該財產非屬遺產而係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者,即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扣押就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集保及人身保險債權為強制執行。依該判決主文所宣示,債務人僅於繼承被繼承人蘇佩芬之遺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連帶給付責任,是債權人僅得就蘇佩芬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上開債權,依外觀為形式審查,即可認顯非蘇佩芬之遺產,而為債務人之固有財產,本院已於114年10月3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就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