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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4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4272號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代 理 人 林凱律師代 理 人 黃智靖律師債 務 人 葉尚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80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函查債務人勞保及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並於債務人未提出證明時聲請管收債務人云云。

二、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經債務人於114年11月15日及12月22日陳報中信帳戶及房屋價金金流在案。

債權人覆以債務人未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等為由聲請管收。惟債務人既查已遵期報告財產,且並無可證債務人為虛偽報告之事由,尚不符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2項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之要件;又債務人既已報告財產且尚有車輛等財產尚未經債權人聲請執行,難認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就應供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是債權人關於管收債務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