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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5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5914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羽柔即黃湘羚即黃素雯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對已於114年10月13日死亡之債務人黃羽柔即黃湘羚即黃素雯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