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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7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79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徐美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文雄即張顯源之繼承人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依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就債務人張文雄即張顯源之繼承人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未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正本,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同年月20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分別於同年月18日、28日送達(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要件尚有未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