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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8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8617號債 權 人 李家淳債 務 人 石育玲即石玉鈴即石怡珍(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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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誠謝婉均李傑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石育玲即石玉鈴即石怡珍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石育玲即石玉鈴即石怡珍已於113年8月17日死亡,此有卷附債務人石育玲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