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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4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4437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陳之漢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施俊吉

劉丞浩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債)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