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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5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5469號債 權 人 劉宗育債 務 人 姜怡慧上列當事人間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為使債權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順利進行,經本院先後傳喚債權人於114年12月16日、115年1月20日至本院接受訊問,上開訊問通知書皆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皆未出席訊問期日,致本院強制執行程序無從進行,則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