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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57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盧松永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A

室債 務 人 吳春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就對第三人基於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經查係設籍於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