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7026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債 務 人 黃信睿即黃景信即王景信
設籍花蓮縣○○鄉○○路0段000巷0號(花蓮○○○○○○○○○)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並就對投保第三人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後段規定,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是債務人經查係原設籍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