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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828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施怡安即施雅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調相對人之投保資料、保險及開戶資料,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北港鎮,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