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892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官錦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然依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桃市壢工字第1140041648號函所載,附表不動產雖登記為債務人所有,然該不動產已經協議價購,且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仍有取得產權,以維公眾通行之必要。為查明附表不動產是否仍有執行實益,本院於114年7月28日、10月27日通知債權人釋明附表不動產是否具有執行實益,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應上開本院命查報事項,以致於執行程序無從續行,故依首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標別: 1114年司執字028928號 財產所有人:官錦郎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興南 中壢老 55-2 32 3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