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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8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8928號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高郡霞債 務 人 官錦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併案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併案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然依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桃市壢工字第1140041648號函所載,附表不動產雖登記為債務人所有,然該不動產已經協議價購,且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仍有取得產權,以維公眾通行之必要。為查明附表不動產是否仍有執行實益,本院於114年12月12日、12月29日通知併案債權人釋明附表不動產是否具有執行實益,惟併案債權人迄未補正應上開本院命查報事項,以致於執行程序無從續行,故依首開規定,本件併案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標別: 1114年司執字028928號 財產所有人:官錦郎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興南 中壢老 55-2 32 3分之1 備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