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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0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0680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宏澤住○○市○○區○○街000號3樓債 務 人 徐文毓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二段615巷56弄7

9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文毓所有對第三人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縣湖口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