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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1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1797號債 權 人 尤宗寬 住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1307巷32弄207

號債 務 人 廖定騫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幣859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