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628號債 務 人 黃志明 住○○市○○區○○○街00號7樓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陳荷橋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遠超債權人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有違強制執行法第113條、第50條之規定,已有超額查封之情事,且債務人已另案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暫緩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對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固亦禁止超額查封。惟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是為共同抵押。此種抵押權,倘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是共同抵押之抵押權人,就何一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除受強制執行法第96條規定之限制外,有自由選擇之權。又以數宗不動產供拍賣者,須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債務人始得依強制執行法第96條第2項本文規定,指定其應拍賣不動產之部分。故債權人以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除該執行名義有未成立者,或於共同抵押有顯然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外,執行法院尚不得以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抵押物超額查封,駁回其部分抵押物之強制執行聲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為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0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該裁定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為債權人同一債權之擔保,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則債權人對系爭不動產聲請執行,依上說明,債務人雖主張系爭不動產市價遠超債權人之債權額,惟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尚難認有何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故債務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執行程序為無理由。另債務人主張已提出債務不存在之訴請求暫緩執行程序,經查強制執行法第18條就停止執行已定有明文,債務人未提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並供足額擔保,依法不停止執行。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附表:
114年司執字022628號 財產所有人:黃志明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蘆竹區 五福 521 3359.07 10000分之65 備考 重測前:南崁廟口段廟口小段48-10地號。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0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號七樓 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七層: 67.77 合計: 67.77 陽台19.76,雨遮1.06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252、125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2 108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號 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警衛室 一層: 17.29 合計: 17.29 116分之2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25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