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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5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5434號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為杰住○○市○○區○○路0段000號債 務 人 張耿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耿華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武功郵局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第三人郵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