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6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6155號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沈里麟住○○市○○區○○○路○段000號13

樓債 務 人 吳天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等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台北市松山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