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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9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9372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設同上代 理 人 洪昌建 住○○市○○區○○○路○段000號26

樓債 務 人 宏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4兼法定代理 周鑫祥(歿)人債 務 人 戴龍飛 住○○市○○區○○路00號4樓債 務 人 王秉生(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周鑫祥(歿)、王秉生(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周鑫祥已於107年4月3日死亡、債務人王秉生已於105年3月20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