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210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亞婷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債 務 人 蘇語宸即蘇家寧
住○○市○○區○○路0○0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萬隆興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係在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