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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6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6781號債 權 人 陳秀珠 住○○市○○區○○○○0000號 債 務人 唐月娥 住○○市○○區○○街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人與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人是否具有同一性,涉執行程序事項之合法性,執行法院應依職權為實體審查。

二、債權人據以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所表彰之債權,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784號執行命令扣押移轉於第三人彭敏英,經調閱相關資料,本件債權與該案扣押標的尚無不合,並有執行命令及第三人陳報狀可憑,可認本案債權已移轉於第三人彭敏英,債權人已非執行名義之適格債權人。另本院命債權人於5日內對撤銷強制執行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未為反對之陳述。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