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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1233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住同上代 理 人 張中平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債 務 人 魏芳輝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4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迴龍郵局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新北市樹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