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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4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4143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住○○市○○區○○○路0號3樓債 務 人 陳怡蓉 住○○市○○區○○里00鄰○○○街0 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基隆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