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5078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仁裕住同上債 務 人 陳昱穎 住桃園縣○鎮市○○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