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9700號債 權 人 聯上3Q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許育祥 住同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松恩間排除妨害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等規定提出執行名義,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故債權人未提出執行名義,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固請求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其提出執行名義,此經本院函命其限期補正,惟迄未獲其補正之,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