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617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張則崎即張明豪即鄭明豪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勞保資料以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竹市,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