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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9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9007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代 理 人 廖偉勝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沈宏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對於調查之方法,有相當之裁量空間,除債權人有不能協力、配合之情形外,自可命債權人查報,債權人並因此負有協力、配合之義務。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依法進行查封、鑑價等程序。因本件執行標的物為共有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將第一次拍賣之期日通知全體共有人。又為知悉共有人為何人、共有人之最新送達地址、其權利能力是否受有限制、是否已死亡、是否須通知其繼承人及有無不能通知等情形,有命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之必要,始得續行執行程序。故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114年8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倘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聲請人分別於114年6月12日、114年8月29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惟屆時均未為上開行為。又本件執行標的物業經詢價完畢,尚待前開資料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聲請人自最初收受通知迄今已有相當時日,非時間急迫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亦未向本院陳述不能提出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附表:

114年司執字069007號 財產所有人:沈宏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楊梅區 富岡 1947 2030 16分之1 備考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品璇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