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3903號債 權 人 常嘉彥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代 理 人 陳立珍債 務 人 楊志雄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二樓,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