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4555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呂姿穎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黃睿瑋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是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金額已逾115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目前標準為新台幣149,358元),且非屬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屬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假執行,並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巴黎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於巴黎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並經巴黎人壽回覆已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以下同)174,228元予以扣押在案。雖異議人主張屬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然查本件扣押之系爭保單解約金為174,228元,已逾扣押扣押標準149,358元,已如前述,且系爭保單經巴黎人壽函覆保險主契約並無健康險、醫療險之性質,此有巴黎人壽114年7月9日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系爭保單並非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而屬一般人壽保險之保單。是依前揭新修正公布之保險法規定,本件扣押之系爭保單解約金174,228元非屬不得作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而,本件異議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解約金額(新台幣) 1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活力成家定期壽險 DCS0000000 呂姿穎 174,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