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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5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5552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劉玉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弄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