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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7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7958號債 權 人 鄭國欽 住○○市○○區○○路○○○○00號10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間塗銷登記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147號強制執行事件塗銷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並經分案塗銷登記強制執行事件,先為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147號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執行終結,該案執行之不動產亦辦妥塗銷查封登記完畢,債權人如有疑義,可向該案聲請閱覽卷宗查明。準此,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及表明欲實現之權利。該命令已於114年7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