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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8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8282號債 權 人 戴美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債 務 人 簡奕霖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因債務人對系爭不動產之持分為公同共有,尚無法為執行之標的,應待分割完畢後再就債務人分得之應有部分執行之,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命其應於文到20日內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之訴,該命令已於114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4年7月31日命其於文到20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4年8月6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查詢資料清單在卷為憑。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表:

114年司執字078282號 財產所有人:簡奕霖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坑底 420 193.23 2分之1 備考 公同共有。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90地號 2 桃園市 大溪區 坑底 554 92.58 2分之1 備考 公同共有。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51地號 3 桃園市 大溪區 坑底 556 39.39 2分之1 備考 公同共有。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49地號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