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6111號債 權 人 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瑞晶應用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代 理 人 鄭崇文律師債 務 人 黃貴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竹縣○○鎮○○里0鄰○○○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