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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6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6605號債 權 人 陳豅驊 住○○市○○區○○路000號之1債 務 人 陳舒萍 住○○市○○區○○○街0巷0號11樓之1債 務 人 陳楊阿謹

住○○市○○區○○路00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4年度家移調字第17號調解筆錄。惟觀諸該調解筆錄內容第一項第2小項略以:「兩造同意上開附表編號2(即桃園市○○區○○段0000號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辦理分割登記……並願偕同(或由任一方)辦理上開登記」,核屬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規定,於調解筆錄成立時,視為債務人業已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即得以權利人之地位,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相關程序,毋庸經法院為強制執行。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