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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2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2860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琇雯住同上債 務 人 王緯誠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在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其意旨雖非絕對不許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惟倘須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時,執行法院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21號提案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執行標的)為強制執行,惟系爭執行標的為債務人與第三人公同共有,是債務人就系爭執行標的僅具有公同共有之權利,未經分割,尚不得進行拍賣,故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及同年8月14日通知債權人應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訴訟,並提出已起訴之證明,債權人收受通知後,迄未為上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其就系爭執行標的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附表:114年司執字082860號 財產所有人:王緯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莊敬 439 34.55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山子頂段261-55地號 2 桃園市 平鎮區 莊敬 438 0.99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山子頂段262-211地號 3 桃園市 平鎮區 莊敬 439-1 1.89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8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 2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 27.2 二層: 27.2 合計: 54.4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山子頂段1108建號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