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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3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3155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郭如雅即鑫順起重工程行

李新燕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竹縣○○鄉○○村00鄰○○路○段000巷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