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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350號債 權 人 江德川 住○○市○○區○○○路00號債 務 人 劉芯岑即劉雨欣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芯岑即劉雨欣所有對第三人至盛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及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