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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3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3992號債 權 人 黃秀覫債 務 人 許詠竣即許仕宏即許義鴻債 務 人 許進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0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惟其後附之繼續執行紀錄表之騎縫章未與執行名義相符,未提出完整之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雖於114年8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補發債權憑證,惟該債權憑證既非本院所製,自無從予以補發,債權人應向核發債權憑證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補發,併予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