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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6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6830號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立群住○○市○○區○○路00號10樓債 務 人 皇尊通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之2法定代理人 邱文志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債 務 人 黃仁宇(歿)債 務 人 陳春菊 住○○市○○區○○○村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仁宇(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黃仁宇已於109年11月6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