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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1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1544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住○○市○○區○○○路○段00號4樓債 務 人 梁明煒即梁明山

住○○市○區○○街00號

(臺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資料,即屬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中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