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2763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代 理 人 歐達開債 務 人 鄭明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未陳報共有人資料,致不動產優先承買調查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令已於114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4年11月25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4年12月1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附表:
114年司執字092763號 財產所有人:鄭明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華興 509 579.45 664380分之3283 備考 重測前:照鏡段150-4地號。 2 桃園市 大園區 華興 510 3809.44 664380分之3283 備考 重測前:照鏡段150-3地號。 3 桃園市 大園區 華興 514 16047.28 664380分之3283 備考 重測前:照鏡段15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