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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3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3208號債 權 人 呂正任債 務 人 謝佳臻上列當事人間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家事事件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㈠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㈡未成年子女之意願。㈢執行之急迫性。㈣執行方法之實效性。㈤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同法第194條亦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168號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具狀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依系爭執行名義所示之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而與未成年子女呂0慈(女、00年0月00日生)為會面交往,經本院於同年10月23日開庭詢問兩造之意願及履行之可行性,兩造同意轉由本院家事庭協助試行方案,經家事調查官調查呂0慈主觀之意願調查,其稱以往與債權人親子互動容易產生摩擦且心理壓大,導致對特定互動模式產生退縮等語以觀,並提出調查報告認呂0慈已滿16歲,應尊重其主觀意願,且債權人宜另創造較為輕鬆、無壓力的相處空間,畢竟已有二年多未實質互動,應尊重子女對於「空間」、「氣氛」的需求,有調查報告在卷可參(附於114司家助執11號、115家查10號)。

三、綜此上情,本件呂0慈主觀因債權人之互動模式產生壓力及退縮,債權人自應先修正互動方式,適切溝通如何就呂0慈之會面交往為適當之安排,並思及如何成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而符最佳利益,積極聯絡、關心呂0慈之生活、成長與學習事,善盡為人父之責,並與債務人溝通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事宜,併此敘明,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