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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他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他字第74號受裁定人即原 聲請人 A01代 理 人 鄒O珍律師上列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A01與原相對人A02間原請求離婚等事件,於程序終結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3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復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末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事件法14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亦有明文。另原告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分之一。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問題㈡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原聲請人A01與原相對人A02間原請求離婚等事件,前

由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1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而原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1.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2.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3、A04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3.被告應於民國113年8月起至未成年子女A03、A04成年之日止,按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關於A03、A04扶養費各新台幣12,094元,並均由原告代為收受、管理及使用。嗣兩造先就離婚及親權部分以113年度家調字第1136號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並記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而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A04將來扶養費部分經本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12號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亦記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至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A03將來扶養費部分則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0號於114年8月18日裁判,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於114年9月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是本院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而本件離婚等事件係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A01合併請求離婚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1.關於離婚部分,核屬訴訟上非財產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2.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屬因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是依首揭規定,本件原聲請人A01請求離婚等事件,關於離婚及親權部分應徵收之裁判費用為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又因兩造就離婚及親權部分因調解成立,應退還3分之2裁判費,從而,本件原聲請人A01關於離婚及親權部分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繳納之裁判費用即確定為1,333元(計算式:4,000元×1/3=1,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經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136號調解筆錄諭知程序費用各自負擔,爰依職權裁定確定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為1,333元,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㈢至原聲請人A01請求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

本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12號調解筆錄及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雖均有關於裁判費負擔之諭知,惟因此部分係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依法不另徵收費用,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