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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他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他字第92號聲 請 人 A01兼法定代理人 A02共同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相 對 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A04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第114條第 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㈠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聲請人A

01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A01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2,618元;㈡應給付聲請人A02代墊之扶養費791,650元及利息之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14年度家救字第56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並於裁定主文第四項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核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

訟事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屬定期給付。查聲請人A01為000年0月00日生,其請求至成年前之期間為119個月,則核非訟標的價額為1,501,542元(計算式:12618元×119=1,501,542元)按家事事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另聲請人A02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金額為791,650元,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合計為3,000元,即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