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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37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被繼承人 康○○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14年度司繼字第67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繼承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覽前開事件卷宗,惟該聲請狀僅有代理人柯柏實之蓋章,並無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且查無委任狀,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定期命補正,然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補正函、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