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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537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兼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A02、A03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5,000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親字第68號判決確定在案,該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A02、A03負擔。是經核算聲請人支出裁判費3,000元及代墊支出之訴訟必要費用(血緣鑑定費用32,000元)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繳款收執聯、匯款單等在卷可稽,可信為真實。相對人A02、A03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5,000元,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