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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施**、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施文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施文宗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施文宗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