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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消債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泓妤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三九號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自一一四年十月起至一一五年九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裁定確定認可並盡力履行更生方案,惟近期因勞資爭議而離職失業,迄今未能找到新工作,致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惟仍有履行更生之誠意,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核聲請人提交之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明細等資料,聲請人確有因勞資爭議離職之情事,且自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再無投保紀錄,堪認聲請人應有因失業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