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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施耀鈞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應予延長一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延長一年一個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該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