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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周廷鞏

周廷潮周德洋周德宇周德曜黃慧珍

周德亮周平卿周永卿周德威相 對 人 洪碧玉(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許智偉(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許美香(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許子芯(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吳柚妹許智杰(即許文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梅英許友銘(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許嘉隆(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許嘉忠(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許美鳳(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許景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許源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許紹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許美芳(即許文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 11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下稱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被告許文禮、吳柚妹、許智杰、許文正、王梅英、許文生、許文武不服,提起上訴,其中被告許文武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裁定駁回,其餘被告許文禮、吳柚妹、許智杰、許文正、王梅英、許文生上訴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4號(下稱第二審)判決,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按附表八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確定。是以,相對人應依判決附表比例負擔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又查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其訴訟事件之被告許文禮(0000000歿)、許文生(0000000歿)、許文武(0000000歿)於判決確定後之112年5月17日、111年2月2日、111年1月11日死亡,故分別列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原告即聲請人原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0,256元,惟經本院108年4月30日退還溢繳裁判費205,568元,故聲請人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以304,688元列計;又查聲請人支出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2,700元、8,800元(前經本院囑託測量,參第一審卷二第2頁桃園市楊梅地政事所函(收件年字號:106年楊測法複字第6800號)),是聲請人合計支出訴訟費用326,188元【計算式:304,688元+12,700元+8,800元=326,188元】,依上揭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兩造間訴訟費用之分擔金額,即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金額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附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金額編號 相對人 負擔之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 0 洪碧玉(即許文禮之繼承人)、許智偉(即許文禮之繼承人)、許美香(即許文禮之繼承人)、許子芯(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15%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48,928元 0 吳柚妹 13% 42,404元 0 許智杰(即許文祥之承受訴訟人) 9% 29,357元 0 許景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許源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許紹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許美芳(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22%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71,761元 0 王梅英 12% 39,143元 0 許友銘(即許文生之繼承人)、許嘉隆(即許文生之繼承人)、許嘉忠(即許文生之繼承人)、許美鳳(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10%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2,619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8-22